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差旅费管理,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行〔2015〕83号)、《江苏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住宿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苏财行〔2017〕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离开南通市城区(含崇川区、开发区、通州区、海门区,下同)临时到外地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学院要切实贯彻节约型校园的原则,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执行财务预算,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工作人员离开南通市城区应按学院和部门相关规定执行请假制度。
第四条 工作人员因公来往校区之间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客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院士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 等 舱 | 凭据报销 |
厅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含校领导和正高职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 济 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 济 舱 | 凭据报销 |
院士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乘坐飞机出行的,报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
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得租赁车辆。因工作需要,由学院派车或租车出本市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出省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八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江苏省财政厅的最新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可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限额之外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除西藏、青海、新疆三省每人每天120元以外,其余省及省内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六章 学生差旅费
第十六条 学生代表学院去外地参加各类竞赛,城市间交通费参照其余人员标准执行(飞机除外),学生住宿原则上按两人一个标准间,住宿费参照其余人员标准的1/2执行,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其余人员标准执行,超过部分自理。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差旅费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不再凭据报销出差目的地的市内交通费。
自带车的不实行交通费定额补助。
学生和校外人员不享受出差伙食补助及交通费定额补助。
第十八条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报销国内机票,须出具加盖中国民航发票专用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须提供相关发票。报销国际机票,境内购票的须提供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并附登机牌;境外购票的,须提供电子行程单及支付机票款依据,并附登机牌。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租车协议或校车队用车结算单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仅作为伙食补助计算标准);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提供情况说明,按住宿费发票天数计算,住宿费票据未写明住宿天数或无法提供住宿清单的按一天计算;无住宿费发票但有城市间交通票据的,提供情况说明,按交通票据出差天数计算。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可按照出差天数累计平均计算,在不超过规定限额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二条 缴纳了会务费(包括培训费、资料费等)出差人员,会议期间一般不享受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可按规定享受出差补贴。
第二十三条 明确食宿自理的各类培训,其培训时间超过十天、不足三十天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减半报销。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由学校派送外地参加一个月至一年以内短期学习、培训,伙食补助为每人每天25元(不含学历、学位证书形式的进修)。必须由单位开支住宿费的,其标准在不超过每天150元范围内凭据按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须提供会议、培训通知,会务费、资料费按会议、培训通知标准与差旅费一并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学院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一年报销一次城市间交通费;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四年报销一次,报销车船费超过本人工资30%以外的部分。乘坐车、船和住宿的等级标准按照一般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绕道车船费等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八条 出国人员差旅费按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无任何出差凭据,不得报销相关费用。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学院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相关领导应严格审批,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对出差内容及票据真实性负责。财务人员应严格审核。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学院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不符合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监察处会同审计处、财务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条例实施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大学杏林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通大杏林财〔2013〕1号附件5)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