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生的学业管理,提高对学生学业的指导性、预见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南通大学杏林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通大院杏教〔2019〕235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学业预警是以学生的学习过程为监控目标,针对学生学习上出现的问题或危机,进行有效干预,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劝导学生纠正学习行为偏差,通过学院、家长、学生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预警制度。

第二条学业预警的内容

对照学生所修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对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一定数量者,给予预警,并告知将会出现的后果。

第三条学业预警的等级

根据学生学习行为或结果对完成学习任务、达到学习目标所产生影响的严重程度,学业预警分为一般预警、留(降)级预警、退学预警三个预警等级。

1. 一般预警。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少于培养计划规定数20学分及以上。

2. 留(降)级预警。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少于培养计划规定数25学分及以上。

3. 退学预警。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少于培养计划规定数35学分及以上。

第四条各预警等级的处理方式

1.学生处于一般预警状态时,由辅导员及时与学生谈话,了解和分析原因,给予改进建议,并要求受预警学生写出书面认识,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必要时与学生家长沟通联系。

2.学生处于留(降)级预警状态时,由学部指派专人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告知学生在校具体表现,听取家长意见。学部办公室(学工岗)副主任及(行政岗)副主任应及时与学生谈话,了解和分析原因,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方案。

3.学生处于退学预警状态时,由学部指派专人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来校,共同商讨帮扶方案。学部主任及办公室(综合岗)主任应及时与学生谈话,了解和分析原因,并确定专人负责帮扶。

4.高一级预警工作应在低一级预警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各级各类谈话以及与家长联系情况要及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条学生学业及预警情况的查询

在每学期期终考试及开学补考结束两周后,家长和学生可以用学生账号(学号和密码)登录教务管理网,查询考试(或补考成绩)。在每学期开学三周后,与辅导员或者教学秘书联系查询学生的预警等级。

第六条学生学业预警工作的责任人

学部主任为学生学业预警信息汇总、发布和反馈及学业困难学生后续帮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学生学业预警通知的送达

学部教学秘书、班主任、辅导员要密切配合,及时向分管领导告知达到学业预警等级学生的情况。对达到预警值的学生,教学秘书打印预警学生清单,一式四份,一份由学部教学秘书留存,各学部主任、学部办公室(学工岗)副主任、辅导员各一份。辅导员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确保学生学业预警信息的及时送达。

第八条学业帮扶机制

(一)学业帮扶机制是指学院采取针对性措施对被预警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指导以及帮扶的制度。

(二)学业帮扶措施

1.学部成立由学部主任任组长、学部办公室(学工岗)副主任、(行政岗)副主任任副组长,辅导员、教务员、班主任等为组员的学业帮扶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对本学部预警学生进行学业帮扶。

2.学业帮扶工作小组各成员应分工明确、密切配合。采取有效的针对性措施,及时约谈被预警学生,认真分析其学业落后的具体原因,与学生共同制定学业提升计划。共同做好被预警学生的帮扶转化工作。被预警学生的辅导员须采取多种形式与学生保持沟通和交流,实时动态跟踪受预警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和学习情况,及时掌握学生学习、生活及心理活动,密切关注其变化。在学生遇到困难时,学业帮扶工作小组成员应及时与学生沟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3.学部须为每位被预警学生建立学业帮扶档案。详细记录帮扶的全过程,包括约谈时间、地点、内容,学业指导情况以及帮扶效果等,并将《南通大学杏林学院学生学业预警通知单》(附件1)、每次约谈的《南通大学杏林学院学业预警帮扶谈话记录表》(附件2)、学生成绩单等相关资料存入被预警学生帮扶档案中。

4.学部须及时总结学业帮扶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形成学期学业帮扶总结报告并报教务处备案。

5.学院将不定期对学部的学业帮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构建学业预警机制是转变学风和教风的重要举措。学院各层级领导要深刻认识学业预警工作对学生、家庭、学院和社会的重要性,对提高学院声誉和形象的意义。同时,学业预警工作是一项连续性、长期性、复杂性的工作,涉及到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职能部门以及各学部。各层级相关领导、班主任、辅导员,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对受预警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学习情况进行实时动态跟踪,密切关注其变化,给予爱心、耐心和信心,共同做好被预警学生的转化工作。

第十条各学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