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审批独立学院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8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学生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和其它实践环节达到学院规定的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

2.在籍期间,因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执法机关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被处以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

3.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未取得规定的学分,不具备毕业资格;

4.学位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8(不四舍五入);

5.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未达到学院规定的要求;

6.因其他问题,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三、学士学位申请与评定

1.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均需填写《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

2.各学部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学生的德、智、体、美诸方面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评定意见;

3.教务处复核,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四、学生在籍期间,因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受留校察看处分且解除处分后,有显著进步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1.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并取得入学资格;

2.正式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3.在校期间被兵役机关正式确定为入伍对象,收到入伍通知书;

4.获学院优秀学生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5.以个人或团体的主要成员(排名前二)参加经学院认定的类甲层次竞赛,获得第二等级及以上奖项,具体认定按《南通大学杏林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组织管理实施办法》(通大院杏 [2020]13号)执行。

五、学士学位补授

学生因学习成绩方面的原因,毕业(结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在毕业(结业)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回校重新学习、考试,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可延期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中日期按颁发日期填写。

学生在籍期间,因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在毕业之日起一年内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款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可延期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中日期按颁发日期填写。

六、学士学位证书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章、颁发,自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

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为教务处。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23届毕业生开始施行。

附件:《南通大学杏林学院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要求》

  

 

附件:

南通大学杏林学院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要求

根据《南通大学杏林学院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和本院实际情况,对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作如下规定:

一、各类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外语考试成绩要求

1.英语各专业英语考试成绩要求:

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达到50分;或英语综合成绩(八级考试成绩与校内高级英语考试成绩各占50%)达到60分。

2.日语各专业日语考试成绩要求:

日语专业八级考试百分制成绩达到50分;或日语综合成绩(八级考试百分制成绩与校内高级日语考试成绩各占50%)达到60分。

日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按比例折算成百分制成绩,计算公式为:百分制成绩=考试成绩×100/150(其中150分记为百分制100分)

3.其他学生英语考试成绩要求

1)艺术类专业:CET4考试百分制成绩达到60分,或英语综合成绩(CET4考试百分制成绩占50%,校内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占50%)达到50分。

2)当年参加高考时所考的外语语种不是英语的学生要求通过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开设的英语课程考核。

3)其它各专业:CET4考试百分制成绩达到60分,或英语综合成绩(CET4考试百分制成绩占50%,校内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占50%)达到60分。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按比例折算成百分制成绩,计算公式为:

百分制成绩=考试成绩×100/710(其中425分记为百分制60分)

二、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计算机考试成绩要求

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其计算机等级考试水平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须通过江苏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

三、特殊情况,学校可组织学位资格考试,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四、该补充要求,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