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校园内飞行器(无人机)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17浏览次数:10

为加强校园内飞行器(无人机)的安全管理,维护师生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及个人隐私不受侵犯,营造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依据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相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全面登记。凡在校园内使用的无人机等航拍设备,均需填写《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民用飞行器(无人机) 持有登记表(附件1)向团委、安全与督查办公室登记备案,未登记备案的航拍设备不得在校内使用。

二、严格审批流程。各单位在校园范围内使用无人机等航拍设备,须提前填写《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民用飞行器(无人机)使用申请表》(附件2),明确使用人及责任人,在《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民用飞行器(无人机)飞行安全承诺书》(附件3)签字并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在学校大型活动的宣传拍摄中,由团委统一调度无人机执行拍摄任务,未被选定的无人机不得在活动举办区域上空飞行;被选定的无人机所有者需配合学校进行相关拍摄任务,并签署《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民用飞行器(无人机)飞行安全承诺书》(附件3)。

三、加强过程管理。使用无人机等航拍设备的执飞人及所属单位要做好飞行前的安全性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实施飞行须与申报的时间、地点、航拍设备型号一致,使用期间要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禁止窥探、干扰师生日常生活及隐私;禁止从事表演、竞技、发布广告、标语等;禁止在未经许可区域(场地)使用;禁止拍摄素材用作商业用途。

四、违规处理措施。无人机等航拍设备在飞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7公斤以下、高度120米以下、500米范围内可视飞行”的限制标准。如存在未经审批擅自使用、超限使用、与申请情况不符、影响校园安全秩序等情况的,团委将联合安全与督查办公室进行暂扣,并将违规情况进行通报;对严重违规、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和故意制造事端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附件1: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民用飞行器(无人机)持有登记表

附件2: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民用飞行器(无人机)使用申请表

附件3: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民用飞行器(无人机)使用安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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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   委 

安全与督查办公室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