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杏林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31浏览次数:32

通大院杏学[2023]14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以及《南通大学杏林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学院坚持学年度例行奖励与平时及时奖励相结合,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对受奖励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精神鼓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书面表扬、通报表扬和授予荣誉称号等,物质奖励的方式有颁发奖学金、奖金和奖品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及其所在班级、宿舍等集体。

第二章  奖励项目的设立与管理

第五条  学院授权学生工作处依职责归口负责学生奖励项目的设立与管理。各学部设立的学生奖励项目应及时向学院申报备案,申报内容包括:

(一)奖励名称;

(二)奖励基金或资金来源,附相关协议;

(三)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四)评定和颁奖时间。

第六条  学院层面学生奖励项目的设立分个人奖和集体奖两大类。

个人奖主要有: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二)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集体奖主要有:

(一)先进班集体;

(二)文明宿舍、文明宿舍标兵。

学院层面其他各学生奖励项目的设立,参照第五条规定进行申报备案。

第七条  学院欢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资设立社会奖学金,用于对学生的奖励。社会奖学金的设立与管理,按南通大学发展规划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院级奖励的评选条件与标准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学院以学年为单位,在按专业年级对学生进行素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于次学年开学初组织评选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3个等级,奖励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1500元、800元、300元,奖励名额分别占参评学生总数的5%10%25%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一)德育成绩满80分;

(二)各门课程考核合格;

(三)体育成绩合格;

(四)素质综合测评位居前5%的学生可申请一等奖学金,素质综合测评位居前15%的学生可申请二等奖学金,素质综合测评位居前50%的学生可申请三等奖学金。

第九条  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的评选与优秀学生奖学金同步进行。单项奖学金包括思想品德奖、学业奋进奖、励志成才奖、学科竞赛奖、创新创业奖、文体活动奖、志愿服务奖、实践先锋奖、社会工作奖等奖项。奖励方式以精神鼓励为主,奖励名额合计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

评奖类型如下:

(一)思想品德奖。用于奖励理论学习和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奋不顾身保护国家财产或个人生命财产等事迹突出的学生;

(二)学业奋进奖。用于奖励虽未获优秀学生奖学金,但学习成绩(按素质综合测评中的考试分计算)在同专业年级的排名,较上一学年进步1/3以上的学生;

(三)励志成才奖。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刻苦学习、励志成才,学习成绩在同专业年级前1/3的学生;

(四)学科竞赛奖。用于奖励在各类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和专业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五)创新创业奖。用于奖励在完成省级以上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公开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践等表现突出,以及在创业大赛和职业生涯规划大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六)文体活动奖。用于奖励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七)志愿服务奖。用于奖励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在无偿献血、关爱留守儿童和孤寡老人以及助残扶贫等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学生;

(八)实践先锋奖。用于奖励在寒、暑假社会实践和专业技能认证培训中表现突出的学生;

(九)社会工作奖。用于奖励在学生干部工作和学生社团等工作中表现积极,做出突出成绩的学生;

(十)其他类别奖。各学部(校区)可根据专业培养特色及学生个性特长申报其他类别奖项,并明确奖项名称与评选要求。

第十条  三好学生

三好学生的评选结合学年度素质综合测评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进行。

三好学生的评选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思想品德好,德育测评优秀(德育测评成绩在90分以上);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具有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的精神,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且学习成绩在同专业年级排名位于前10%;

(三)积极参加体育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及格要求。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

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首先应符合“三好学生”评比条件。

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学年获得一等奖学金;

(二)本学年学习成绩在同专业年级排名前2%。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班级、学部及院、校各级学生组织中担任职务且任期满一年的学生干部;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积极主动,富有成效。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热情为同学服务,自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工作考核优秀。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于毕业生离校前一个月组织进行。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要求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优良,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学习,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二)在校期间获得两次以上三等及三等以上奖学金;

(三)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荣誉称号(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或院级荣誉称号(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至少两次。五年制学生曾获得校级荣誉称号(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或院级荣誉称号(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至少三次。在校期间,每学年均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2.荣获全国或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表彰;

3.参加经学院认定的竞赛获省级二等及以上奖;

4.已录取硕士研究生或公务员者、成功创业者;

5.面向基层、条件艰苦地区就业,参加大学生征兵、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项目者;

6.获得其他重大荣誉称号、作出其他突出贡献者。

第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在奖学金评定工作结束后进行。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全班同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端正,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强;

(二)具有积极向上的优良班风。班团干部团结协作,综合素质较好。全班同学凝聚力强,有良好的道德文明素养,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本学年内班级无同学受纪律处分;

(三)具有勤奋严谨的优良学风。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真刻苦,学习成绩在同专业年级各班中领先。考试、考查不合格人次不超过班级总人次的10%;

(四)积极投身院风、学风建设和社会实践、文化科技活动。全班同学社会实践合格率100%,文明宿舍、文明宿舍标兵数占全班宿舍数50%左右;

(五)积极组织同学参加体育锻炼,全班90%及以上的同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及格要求。

第十四条  文明宿舍、文明宿舍标兵

文明宿舍、文明宿舍标兵于每学年初组织评选。由各学部以宿舍楼为单位,从卫生检查成绩排名前60%的宿舍中,择优评选50%作为文明宿舍。文明宿舍标兵从文明宿舍中,按不超过5%的比例进行评选。

文明宿舍的评选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进步。宿舍成员自觉维护宪法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校园稳定。积极参加时事政治理论学习,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学校建设发展,关心集体的各项事务。重视宿舍内精神文明建设,自觉抵制黄色、淫秽、不健康的书刊、音像制品,不浏览不健康的网站或网页。积极参加公寓党团组织、学生自律组织开展的活动。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二)遵纪守法。宿舍成员自觉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执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宿舍管理人员的检查。遵守作息时间,不留宿外来人员,无私自在外租住、夜不归宿等违纪现象;

(三)学习勤奋。宿舍成员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良好。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无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现象。宿舍里有浓厚的学习氛围,无沉迷网络等现象;

(四)团结互助。宿舍成员团结友爱,关系融洽,积极进取。生活上互相关心,学习上互相帮助,有集体荣誉感;

(五)卫生整洁。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宿舍成员积极参加卫生劳动,保持宿舍整洁卫生。保持公共设施和家具的完好,不乱刻乱画,不随意搬动;

(六)安全文明。宿舍成员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节约水电。有较强的安全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宿舍内不酗酒,不抽烟,不赌博,不私接电源,不违规使用各种电器,不饲养宠物等。

在评选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宿舍不能评选为“文明宿舍”:

(一)宿舍成员受纪律处分或有严重不良行为;

(二)宿舍成员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活动;

(三)宿舍内进行非法宗教、封建迷信活动;

(四)未经批准在宿舍内外悬挂各类社会组织旗帜;

(五)不服从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管理,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

文明宿舍标兵的评选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院级文明宿舍称号;

(二)宿舍全体成员积极参加校、院、班级、公寓组织的各项活动,宿舍学习氛围浓厚,具有创新意识,在思想政治、日常管理、学风创优、科技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第四章  奖励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院级学生奖励的评选程序是:

(一)学院发布奖励评选通知,明确奖励评选的项目、申报条件与标准、评选名额、评审程序与申请截止时间等;

(二)学生个人或集体对照评选条件与标准,向所在学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奖励评选审批表》;

(三)所在学部受理申请,组织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学部范围内进行公示,按规定时间上报推荐人选相关材料;

(四)学生工作处组织对各学部申报材料和公示、初评情况进行审核;

(五)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奖励项目的评审,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民主监督;

(六)对公示后确定的奖励对象颁发文件和证书,并视情况颁发奖品或奖金,向学生家长及生源中学发送喜报;

(七)将获奖学生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省、市荣誉称号的评选,原则要求在院级奖励的基础上评选产生。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各学部应做好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培育选树工作,充分发挥受奖励学生的典型引领作用。

第十八条  要充分利用校内、外各种媒体积极进行宣传,通过召开表彰大会、优秀学子报告会等扩大影响,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五章  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大学杏林学院学生奖励办法》(通大院杏学〔2019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