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杏林学院学生实习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11-10浏览次数:303

南通大学杏林学院学生实习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实习教学是指依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培养方案规定,由学院统一组织安排或经学院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实践能力培养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 实习教学是学院人才培养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实践教学环节。承担好实习教学任务是各学部(系)专业建设中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 为科学组织实习教学,规范实习教学过程,不断提升本科教学质量,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实习教学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实习教学实行院、部(系)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院学生实习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学部(系)负责学生实习教学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教务处

1.建立健全学院实习教学管理制度。

2.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审定各学部(系)制定的《实习教学大纲》。

3.审核学部(系)年度《实习教学计划》,并考虑学科与专业的特殊性,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分配实习经费。

4.检查各学部(系)实习教学工作情况、《实习教学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实习经费的使用情况。

5.加强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开展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对实习基地开展不定期巡查与教学评估,组织基地兼职教师评优。

6.推进实习信息化建设。支持现代信息化技术、虚拟仿真技术在实习中的应用,鼓励各学部(系)开发相应的虚拟仿真项目替代无法开展的现场实习。

7.协调解决全院实习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学部(系)

1.学系严格按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编写《实习教学大纲》。内容包括:实习性质与目的、实习要求(教学要求、纪律及安全要求)、实习内容与时间安排、学生实习报告要求、实习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参考书目及相关资料等。经学部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2.学系根据《实习教学大纲》制定《实习教学计划》。内容包括:实习专业和年级、学生人数、实习课程、实习单位、实习地点、实习起止日期、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日程安排等。经学部审核批准后,于每学期开学前报教务处备案。

3.学系根据《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实习任务书》,落实学生实习场所以及实习教学活动各项细节,并接受教务处抽查。

4.选派实习指导教师。学系选派专业方向对口、教学经验丰富、对实习工作各环节熟悉、责任心和组织能力强的校内教师带队指导。每一位实习学生均须明确指派一位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和一位校外实习指导教师。校内实习指导教师的人数可按师生比1:15 以上的比例配备。

5.做好实习动员工作。实习出发前,学系应召开实习师生动员大会,宣布实习计划、实习纪律、实习考核方式与成绩构成,发放《实习任务书》,告知学生与实习指导教师的指派情况,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

6.做好实习师生权益保障。实习出发前,学部须按离校天数为实习师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为实习师生提供安全健康的实习保障。

7.落实实习教学质量监控。学系对每门实习课程制定有效的《实习教学督查计划》,组成实习教学检查组,检查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实习质量。会同实习基地落实管理责任,做好安全及其它突发事件的风险处置。

8.实习结束后,学系应及时填报学生的实习成绩,组织开展实习教学经验交流,完成实习教学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教务处。

9.各类实习原则上由学系代表学院统一组织,开展集中实习。根据专业特点,可以允许学生经批准后,自行选择单位分散实习。对分散实习的学生,要严格审核实习基地条件和实习内容,明确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加强实习过程指导和管理,确保实习质量。分散实习的学生人数应不超过实习总学生人数的 50%

参加分散实习的学生,需由学生本人在实习前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系提交分散实习书面申请、家长知情同意书、校外实习单位开具的接收证明等材料,经学部(系)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实习结束后,实习单位应签署实习鉴定意见并做出成绩评定,经实习单位盖章后交校内实习指导老师。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0.负责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在遴选实习基地时,必须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确定满足实习条件后,与实习基地商讨建设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责任。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与交流,积极开展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第五条 指导教师在实习前要提前深入实习基地了解和熟悉情况,根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实习基地与学生具体情况制定《实习教学计划》,做好实习准备工作。

第六条 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要积极主动与实习基地沟通,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保持与实习学生的紧密联系,认真填写教师指导记录,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七条 指导教师应做到教书、育人并重,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与安全,加强纪律、保密、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要及时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及时报告学部(系)。实习期间如发生突发事故,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实习基地和学院报告。

第八条 指导教师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严格按照《实习教学大纲》要求,深入现场认真指导学生实习,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第九条 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并对实习报告进行评阅,根据学生实习表现、实习报告等,对照《实习任务书》要求,认真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第十条 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须将已评阅的学生实习报告、学生实习成绩单等报送学生所在学系存档。

第四章 实习学生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须自觉服从指导教师的安排,自觉遵守学院和实习基地的相关规章制度,特别是实习现场纪律、安全条例和保密工作要求,虚心向实习基地员工学习,自觉遵守实习教学秩序,维护学院形象和名誉。

第十二条 学生实习中原则上不准请假,更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擅自离岗者,按旷课处理。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实习,须办理请假手续,相关程序严格按《南通大学杏林学院学生考勤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实习期间,要增强安全意识,认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触碰现场设备、仪器等。

第十四条 学生应注意饮食卫生及交通安全,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

第十五条 学生应按《实习任务书》相关要求,严肃认真地完成实习任务,记好实习笔记,完成实习日志,并结合自己的体会完成实习报告。

第五章 实习教学课程考核

第十六条 实习课程的考核依据《南通大学杏林学院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习课程考核前,校内指导教师须进行学生的考核资格审查,具备考核资格后,方能参加考核。无资格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八条 实习成绩是对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报告和考核成绩的综合评判,校内指导教师负责会同实习基地兼职指导教师共同评定学生实习成绩。

第十九条 实习过程中,违反学院或实习单位有关安全和保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者、不能够遵守作息制度和纪律规定并屡教不改者,实习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二十条 分散实习学生未进入实习单位实习,或提交虚假实习证明、虚假实习报告的,一经发现参照考试违纪处理。

第六章 实习教学工作总结

第二十一条 实习结束后,学系应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如实撰写《校外实习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好的做法及取得的效果、经验教训和工作建议、经费使用情况等,于实习结束后一周内交学部教务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二条 学部领导应认真听取各课程组的实习汇报,组织召开实习师生座谈会,开展实习工作经验交流会,对当年度学部实习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以利于做好下一年度校外实习工作。学部撰写《年度实习工作总结》,全面总结各专业校外实习实施情况、实习基地建设情况、经费总体使用情况,交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实习教学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习教学经费在学院下达的教学经费中包干使用,教务处根据学院财务相关规定,具体负责实习教学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着厉行节约、合理使用、提高效益的经费使用原则,在满足实习教学要求的前提下,学系应就近安排实习活动。

第八章 实习教学资料归档

第二十五条 学系须组织做好实习教学资料的归档工作。归档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学计划、实习任务书、实习教学督查计划、教师指导记录、学生实习日志、学生实习报告、学生实习成绩单、成绩统计分析表、实习工作总结等资料。实习教学资料由学系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九章 实习教学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部(系)按《实习教学督查计划》,对每门实习课程开展常规性督查活动,有计划地组织现场检查,了解实习教学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建立实习教学督查档案。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组织开展实习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价工作,对学生实习教学现场、学部实习督查落实情况及督查档案进行不定期抽查,不断提高实习教学质量。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学生实习教学管理。医学类学生毕业实习按照《南通大学医学毕业(临床)实习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