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杏林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13浏览次数:4744

为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规范办学,维护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应用型人才,促进规范办学,维护教育公平;

2.注重学生学习兴趣,尊重学生选择所学专业的权利。学生可以依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人生理想和职业志向,重新选择专业学习,发挥优势和专长,进一步调动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给学生提供更多的自主选择和发展的机会;

3.根据现有办学条件,保证各专业教学秩序正常运行;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原则。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允许其转专业:

1.学生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并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取得一定的学业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2.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4.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5.转专业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能与同学和睦相处,在校期间未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三、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未在学院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2.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生、国防生、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学生,其他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学生;

3.学生高考科目与转入专业录取科目要求不相符的学生;

4.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转本、定向委培、第二学士学位等;

5.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学生,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6.休学期间的学生;

7.凡已办理过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8.未通过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学生;

9.每年7月批准转专业时仍然有两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学生。

四、转专业的程序与学籍管理:

1.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于每年5月填写《南通大学杏林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家长签字同意,向所在学部提出书面申请,学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考核,按照拟转入专业可接受人数择优录取,确定拟转专业名单,经学院批准公示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并须由省教育厅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审核确认通过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2.学生转专业后须按照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交费;

3.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结合学院的办学条件,学生原来所学专业基础课与拟转入专业同年级专业基础课有60%及以上课程相同且班级智育排名前20%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可转入同一年级学习,否则必须降级学习;

4.对学有余力的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提前选择拟转入专业课程学习,获得的学分学院予以承认,选读课程的费用参照重修收费标准执行;

5.学院对转专业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转入前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相近的,已获得的学分有效,凡不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作为公共选修课学分记入;

6.学生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完成全部课程的修读,并获得相应学分,方可毕业,但不得超过学院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五、附则:

1.本办法如因国家及江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调整,出现不符合上级规定情形,则根据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本办法自2018101日起开始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