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教学名师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7-07浏览次数:786

为充分发挥教学名师在教学中的示范作用,建设一支高素质优秀教师队伍,让学生享受到优质的教学资源,提高学院教学质量,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特制定《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教学名师评选办法》。

一、评选对象

连续两个学年度担任学院两个学期以上教学任务,并获得“杏林学院优秀教师”称号的教学人员。

二、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爱学生; 

2. 教学效果显著,教学能力得到师生一致好评,学生满意度在90分以上,学院教学督查组历次评教为“优”;

3. 原则上所带班级学生的课程总评成绩及格率高于80%;

4. 具有五年以上高校教学经历,能独立主讲一门课程以上。

三、评选办法
  1.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教学名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表彰名额5名左右;

2.由学院督查组提出“教学名师”候选人名单,候选人申报时须填写《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教学名师申请表》进行确认(见附件);

3.申请者须开设公开课,学院组织督查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对候选人课堂教学进行评定;

4.组织召开学生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学生意见;

5.征询相关学系意见;

6.学院“教学名师”评审工作小组,对候选人进行评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确定建议人选名单;

7.建议人选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学院教务处组织复查,提出书面复查意见送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四、奖励办法

1、授予“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教学名师”荣誉称号,在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2、教学名师须每学年承担学院教学任务,担任教学任务的学期给予相应课时教学津贴。连续两学年不承担杏林学院教学任务者,教学课时津贴及“教学名师”荣誉称号自动消除。

3、学院在多种媒体上广泛宣传“教学名师”。

五、附 则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教学名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