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杏林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7-07浏览次数:770

为了达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加强专业建设管理,提高专业建设水平,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专业建设是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教学思想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建设、教学档案建设等。

第二条 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锐意改革,优化结构,提升水平,逐步构建具有时代特征、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充分体现学院特点的专业体系。建设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特色专业和品牌专业,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教务处为学院专业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学部主任为专业建设与管理的组织者,学系主任为专业建设的具体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为专业建设的直接责任人。

第一章新专业建设

第四条 新专业的设置程序为:

1.教务处根据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社会需求以及学院的办学实际,提出专业设置的指导性意见;

2.各学部、系提出设置新专业的具体建议;

3.教务处提出设置新专业的具体方案,报学院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各学系负责新专业设置的论证和申报材料的准备,学部收集、初审;

5.教务处进行审核、汇总、上报。

第五条 新专业设置后,所在学系应确定专业负责人;根据现有基础和专业发展要求,提出具体的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和分年度实施方案;学部对新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报学院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 新专业建设周期为4-5年,专业所在学系应强化专业建设的主体意识,增强新专业建设的责任感,做好人才培养方案的优化、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教学档案建设、教育教学研究等各方面的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七条 新专业建设的标准是:

1.有一支合格的专业教师队伍;

2.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可行,符合社会发展要求;

3.教学管理制度健全,教学档案规范、齐全;

4.教学设施、图书资料、实验室、实习实训场所等教学条件基本具备;

5.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学士学位授予权审核,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 学部每学年对新专业建设情况进行例行检查考核,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建设期满由学院组织验收。

第二章重点专业建设

第九条专业建设立项申报程序如下:

1.学院发布专业建设立项信息,对专业建设立项申报提出指导性意见;

2.学系根据专业建设规划和教学实际,确定申报立项的专业(不受理个人独立申报);

3.学系确定建设专业负责人,并组织申报;

4.学部组织进行初评,确定推荐申报课程;

5.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建议名单。

6.学院审核批准。

第十条凡经评审批准建设的专业,均须填写《南通大学杏林学院专业建设计划书》,并根据专业建设的基本要求拟定实施方案,经学部初审,教务处评审后实施。

第十一条凡立项建设的专业,在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建立专业网站或网页,将专业建设的有关内容和情况上网。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周期为2-3年。专业建设点建设内容和进度情况必须在网站或网页上及时反映。各学部负责对建设过程进行检查和管理。建设中期由学院组织进行评估检查,检查合格可进入后期建设,不合格的建设点予以取消。建设期满,必须提供专业建设点的整套书面材料和电子资料进行展示,由学院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点的资料及网站或网页内容实行资源共享,版权归学院所有。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专业建设专项经费,对专业建设予以资助。专项经费按年度拨付,且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划拨的专项经费由建设点负责人按学院财务规定审批,并接受学校审计。

第十五条学系应为专业建设提供必要的教学硬件条件和实践教学的基本保障,并列入学系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