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参加江苏省2013年毕业设计(论文)评优和抽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01浏览次数:421

各学部、系:

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设计(论文)评优与抽检工作办法的通知》(苏教办高〔20067号)及《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设计(论文)评优与抽检工作的通知》(苏教办高〔20138号)的要求,现就2013年毕业设计(论文)评优和抽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推荐申报省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经学系申请、学部推荐、专家评审、教务处审核,拟推荐4篇单篇毕业设计(论文),2个毕业设计团队申报2013年江苏省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详见附件六),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月1-6日。如有异议,请于7月6日下班前与杏林学院教务处联系,联系人:丁衬衬,联系电话:85015944。

二、推荐条件

根据教育厅要求,请各学部、系认真审核推荐的毕业设计(论文)以下事项:

以单篇形式推荐的毕业设计(论文)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为学生本人完成;

2选题科学符合本专业教学要求;

3能够较好地体现本专业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综合应用;

4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独到见解,或具有一定的实用(参考)价值。

以团队形式推荐的毕业设计作品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选题科学,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与教学要求,有利于培养复合型人才,各子课题设计合理,任务分工明确,研究内容有机联系;

2.设计作品整体质量较高,能有效反映团队成员间的实质性协作与配合,且有群策群力、协同攻关的设计研究成果;

3.每个团队不少于3位学生,其组成可为同一专业的学生,也可为跨学科、跨专业的学生;

4. 团队有总的指导教师,每位学生有各自的指导教师。

三、申报材料

各学部、系推荐申报省优的毕业设计(论文)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推荐材料:(1)《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推荐表》;2毕业设计(论文)(应包括封面、诚信承诺书、中英文摘要、目录、正文以及参考文献等);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表(指导教师评阅意见,评阅教师评阅意见,答辩小组意见、答辩记录);(4)毕业设计(论文)附件(立题卡、任务书、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外文翻译及原文、中期检查表等相关材料)。

2.优秀毕业设计团队推荐材料:(1)《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优秀毕业设计团队推荐表》;(2)团队设计(论文)的总报告。要求5000字以上,目标明确,结构清晰,分工明确,论述完整。另附团队中每位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应包括封面、诚信承诺书、中英文摘要、目录、正文以及参考文献等);(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表(指导教师评阅意见,评阅教师评阅意见,答辩小组意见、答辩记录);(4)毕业设计(论文)附件(立题卡、任务书、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外文翻译、中期检查表等相关材料)。

其中推荐表一式一份纸质材料以及电子文档;其他材料直接报送电子文档(所有电子文档刻入光盘报送,报送要求见附件三)(其中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表、中期检查表、答辩记录等有签字盖章的部分须扫描形成图片,然后拷入WORD文档后形成一个PDF文件。在确保清晰的前提下,论文申报材料中的图片及扫描图片不宜太大)。

请各学部、系按照省优毕业设计(论文)评选标准(附件四),依据学院管理细则及规范化要求,认真审核和修改推荐的毕业设计(论文),学部、系的申报材料请于7月6日前送至杏林学院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四、抽检工作

为提高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的整体质量,在组织评优的同时,省教育厅将随机抽取部分高校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检查,并将抽检结果予以通报。省教育厅依据以下原则确定抽检对象:

1.全省高校设置较多、招生规模较大的专业;

2.毕业生不足三届的新专业;

3.续抽已被抽检过的专业,跟踪整改情况;

抽检学生名单从各校提交的《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专科毕业设计(论文)情况表》中随机产生。希望各学部、系高度重视毕业设计(论文)抽检工作,毕业设计(论文)抽检标准详见附件五

为做好抽检准备工作,请各学部、系务必将毕业设计(论文)材料按学院文件要求进行工作总结和归档工作,对不合规范的材料及时予以纠正。

联系人:丁衬衬 联系电话:85015944 电子信箱:xlsjk@ntu.edu.cn


附件一: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推荐表.doc

附件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优秀毕业设计团队推荐表.doc

附件三:电子申报材料格式要求.doc

附件四: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标准.doc

附件五: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设计(论文)抽检标准.doc

附件六:南通大学杏林学院2013届拟申报省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名单.xls


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教务处

二○一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