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杏林学院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7-07浏览次数:1075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课程考核管理,树立优良教风和学风,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由教务处领导,各学部组织,各系具体负责本学系课程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资格审查

   第三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均须通过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学分。无故不参加考核,视为旷考,同时记载“旷考”,取消补考资格。
  第四条 课程考核前,各学部、开课系应组织进行学生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于考核前告知学生,无资格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五条 未注册的学生无课程考核资格。
  第六条 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总结性考核;某门课程缺交作业量超过总作业量的三分之一者,须补足作业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的总结性考核。
  第七条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者,须事先向学生所在学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可以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学院安排的补考。
  第八条 课程考核资格由学部组织审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考核形式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第十条 考试包括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毕业考试等。方式有口试、笔试、操作考试等。

   第十一条 考查包括平时考查和总结性考查。平时考查常用的方法有日常观察、检查课外作业、课堂提问、书面测验、实践性作业等。总结性考查常用的方法有课堂讨论、书面测验、实践性作业、学习总结等。

   第十二条 实验课考试(查)由理论和操作两部分组成,其操作考试部分必须有考核实施方案,系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术科课程的考试,由各系组织命题小组命题、拟定评分原则与标准,并组成考试组实施考试。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的方式根据课程性质和要求确定,并在教学计划中注明,无特殊情况不得变动。


第四章 试卷编制

 第十五条 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的掌握程度,也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难易程度和份量适当。

 第十六条 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推进教考分离。
  第十七条 考试课程应在考试前拟制(或从试卷库中抽取)两份或两份以上份量和难度相同的试卷,注明各试题分值,并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八条 毕业考试的课程应为该专业主干课程,考试内容不限于一学期。
  第十九条 试题须经系主任审核。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实行统一考试(含补考)。统考试题的命题由系主任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十条 凡课程考试所用试卷须经系主任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的试卷不得用于考试。考查课程的考核方式和内容,须经系主任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考试前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透露试题内容或提示性信息。
  第二十二条 确定用作正式考试的试卷,于考试前由学系主任指定人员统一送文印室印制。试卷印制完成后于考试前一天到文印室领取,考试开始前由监考教师在考场拆封。所有试卷采用统一格式。
  第二十三条 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均必须严格遵守试卷保密有关规定。


第五章 考核成绩评定

 第二十四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课程的成绩按五级记分制评定。各门课程成绩的评定比例,由开课系结合课程教学特点确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经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规定学分;成绩不合格的,不能获得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一般需在考核一天前向所在学部提出缓考申请,报教务处审批。缓考成绩的评定与正式考核相同。


第六章 考试组织

    第二十七条 期末考试、补考、重新学习课程的考试日程由学部根据学院要求作出安排,教务处统一协调后公布;学期中途结束的课程,其考试时间由开课系确定,报教务处备案。考试日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特殊情况需变动的由教务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期末停课复习考试期间,原则上安排3—5门课程(一般为必修课、主干课)进行考试。口试、面试一律在停课复习前进行。
  第二十九条 考试时间规定为120分钟,实验理论考试时间为60分钟。少数特殊课程需延长考试时间的,须征得系主任同意,并经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条 考场由各系安排,教务处协调。


第七章 监考与考场巡视

    第三十一条 监考由各系安排教学人员或管理人员担任,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担任监考工作。监考人员不得擅自请他人代替监考。监考时间排定、公布后,一般不作变动,特殊情况需调整的,经教务处同意后调整。
  第三十二条 考试期间,各学部应组织管理人员组成考场巡视组,进行巡考。每场考试,巡视组负责人均须在岗,履行监督职责。考试时间内,一律不处理其它公务,不接待来访。教学秘书负责考务工作,不参加监考。考试期间,教务处组织安排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督查组人员进行巡视。
  第三十三条 监考教师履行以下职责
  1.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和《南通大学杏林学院考场情况记载表》,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考场情况,并将考生座位安排公布于黑板。
  2.分发试卷前,监考教师应宣讲考场纪律,尤其要重申禁止将手机、快译通、商务通和电子词典等现代化通讯工具及存储设备带进考场的规定,并根据课程考试要求进行清场,必要时可重新安排考生座位。
  3.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说明和解释,只能说明印刷不清的文字或符号等。
  4.监考教师要认真巡视考场,不得擅离职守,在考场内不得看书看报或相互谈笑,不得抽烟,不得抄题、做题等。监考期间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5.监考教师发现学生实施作弊,应立即取证,并按规定处置,填好考场记录。
  6.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要提醒学生注意,未经许可,不得延长考试时间。
  7.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制止非考场工作人员进入考场,并令已考完交卷的学生立即离开考场。
  8.监考结束,监考教师应及时填报《考场情况记载表》,并将作弊考卷、当场发现的作弊证据等一起交教务处,同时提交书面陈述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将试卷折叠整齐,清点无误后,交开课系。有关人员应在交接单上签字。
  第三十五条 考试期间,学院考场巡视组对考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八章 试卷批阅和评分

  第三十六条 阅卷由开课系组织进行。
  第三十七条 开课系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阅卷、评分工作细则,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执行。教务处、学院督查组对各系阅卷评分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八条 阅卷、评分、成绩录入工作必须于学期放假前完成,试卷由开课系封存备查。成绩单经签字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要改动成绩者,由原任课教师填写成绩更正单,系主任签字,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方可改动。
  第三十九条 考试成绩予以公布。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若有充分理由认为考试成绩和自己实际答卷差距很大,可向其所在学部提出申请,填写《成绩复查申请单》,经教务处同意,由开课系组织复查,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九章 考试纪律与违纪认定

    第四十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得参加该场课程考试,并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交卷以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谈论。
  第四十一条 学生凭身份证或学生证进入考场(其他证件无效),并按规定位置入座。考生除携带答卷必须的用具以及允许携带的书籍、手册等资料外,其他书籍、笔记、书包以及手机、快译通和商务通等现代通讯工具及存储设备应集中放在讲台上(或指定位置)。考试时不得互借文具及其他物品。
  第四十二条 学生答题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限黑色或蓝色,有特殊要求除外)书写。学生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楚时,应先举手,等待监考教师处理,但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教师对题意作解释或暗示。

 第四十三条 考试中途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当监考教师宣布考试时间已到时,必须立即停止答卷,按要求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考试纪律:
  1.未将规定以外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2.考生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3.考完交卷后未及时离开尚在考试的考场;
  4.考生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规定允许带出的除外);
  5.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
  1.拒绝出示监考教师要求出示的证件;
  2.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
  3.未经监考同意,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4.考试时私自传递文具及其他物品;
  5.有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第四十六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
  1.偷看、抄袭他人答卷、稿纸,或故意让他人偷看和抄袭;
  2.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相互对答案;
  3.开卷考试中交换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
  4.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及手机等通讯设备参加考试;

 5.其他经监考教师、巡考人员、学部、教务处认定的作弊行为。
  第四十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
  1.翻看不允许带入考场的书籍、笔记、资料;

 2.在考场内使用手机、快译通、电子字典和商务通等通讯工具及存储设备;
  3.携带各类考试作弊专用器材、设备进入考场;
  4.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5.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6.考前以非正当手段取得试卷或考后以非正当手段涂改答卷;
  7.参与团伙作弊;

 8.组织团伙作弊;
  9.其他经监考教师、巡考人员、学部、教务处认定的严重作弊行为。


第九章 考试违纪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四十八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取证;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第四十九条 凡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作弊行为的,在确认无误后,应立即终止考生的考试,并令其离开考场。
  第五十条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填写收据。
  第五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应立即对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者进行调查处理,学生所在学部审核有关材料后,认定违纪、作弊性质,确定处分等级,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其进行教育,材料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复审,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五十三条 凡违反考试纪律者,由各学部进行通报批评;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
  第五十四条 凡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认识不到位,态度恶劣的,给予留校察处分。
  第五十五条 考试严重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考试作弊专用器材和设备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凡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以及考试严重作弊的,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无效,并不得参加补考。
  第五十七条 对平时测验、课程考查以及学生在院学习期间参加的其他各类考试中的违纪和作弊行为,均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