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杏林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7-07浏览次数:770

课程建设是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全面加强课程建设对深化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构建人才培养新模式,提高教学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提升课程建设水平,加强课程建设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课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制度建设、教学文件档案建设、课程教学条件建设、课程教学理论与实践体系建设等。

第二条教务处负责全院课程建设规划的制订,负责课程建设的立项,对课程建设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条学部负责组织和管理,学系具体负责课程建设规划的制订、立项申报,开展课程建设工作。

第四条学院课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条课程建设立项申报程序如下:

1.学院发布课程建设立项信息,对课程建设立项申报提出指导性意见;

2.学系根据专业建设规划和教学实际,确定申报立项的课程(不受理个人独立申报);

3.学系确定建设课程负责人,并组织申报;

4.学部组织进行初评,确定推荐申报课程;

5.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建议名单。

6.学院审核批准。

第六条课程建设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

1.建设思路清晰,符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方案科学合理;

2.课程建设措施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有较好的建设基础,符合课程建设的基本要求;

4.课程建设负责人必须实际承担申报课程的教学工作,且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七条凡经评审批准建设的课程,均须填写《南通大学杏林学院课程建设计划书》,并根据课程建设的基本要求拟定实施方案,经学部初审,教务处评审后实施。

第八条凡立项建设的课程,在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建立课程网站或网页,将课程建设的有关内容和情况及时上网。

第九条批准立项的建设课程,六个月后进行阶段检查评估。阶段检查评估由课程所在学部组织实施,并形成阶段检查评估报告,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检查合格后,进入下一阶段建设,检查不合格,限期整改,达到基本要求后,进入下一阶段建设,整改仍不合格取消建设课程立项。

第十条课程建设周期为2年,到期由学院组织验收。验收时须提供课程建设的整套书面材料和电子资料,验收合格的课程发给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课程给予三个月整改期,整改后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不再续建。

第十一条课程建设的资料及网站或网页内容实行资源共享,版权归学院所有。

第十二条学院设立课程建设专项经费,对课程建设予以资助。专项经费按年度拨付,且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划拨的专项经费由建设负责人按学院财务规定审批,并接受学校审计。

第十三条学系应为课程建设提供必要的教学硬件条件和实践教学的基本保障,并列入学系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南通大学杏林学院课程建设的基本要求.doc